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学活动中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奖励取得创造性教育教学成果的团队和个人,推广其成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已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组织实施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在评审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时,评审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申请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学校将择优推荐参评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校内首创或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已有教育教学成果;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三)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全校产生了一定影响。
第六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申请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跨校或学院的若干单位共同完成的教育教学成果,其主要完成人员属校内单位的,可联合向其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审查并向学校推荐,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类型的成果;
(三)学校教育教学主管部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当年申报的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进行初评,并对通过初评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评审专家组在公示期满时作出裁定;
(五)公示期满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见附件),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九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获奖者的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获奖奖励标准参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教改成果认定办法》《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科研奖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学校将取消该项目,收回证书和奖金,该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学校的任何奖励或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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