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605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要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措施,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督促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并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三条  二级学院通过教师学习、教研活动等途径告知教师必须在课堂教学中教会学生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在进实验室上课前,必须上好实验预备课,向学生讲清楚如何正确使用实验器材,突发事故时如何自我保护、如何相互救援、如何安全撤离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保证用电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钢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第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

第六条  实验室各类实验器材、化学药品等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借用任何物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实验器材、化学药品的安全情况,及时清理过期的药品。毒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相应负责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工作人员每次在实验室开放使用前要检查电路、电器、水路、煤气、多媒体设备等各类硬件设施,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每天下班应关闭所有的水、电、气开关,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明确分工,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各实验室要有指定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在学期中要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国家标准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所列九类物品:(1)爆炸品;(2)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第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并了解所使用化学品(含辐射)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放射性物质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四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人员均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第十六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实验人员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和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回收管理部门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废弃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现场触电应急处理办法:

(一)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二)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

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

1. 切断电源开关;

2. 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3. 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三)触电者脱离电源后,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 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丧失意识。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四)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心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一)化学强腐蚀烫、烧伤(如浓硫酸)事故发生时,应迅速解脱伤者被污染衣服,及时用适合于消除这类化学药品的溶剂、溶液仔细洗涤烫、烧伤面保持创伤面的洁净。对眼部烫、烧伤,应用纯净水洗涤眼睛(不得用水直接冲洗)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医务室电话。初步处理后应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保护好现场;

(二)化学药品(气、液、固体)引发的中毒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用湿毛巾捂住嘴、鼻,将中毒者从中毒现场转移至通风处,采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帮助中毒者清除体内毒物,等待医务人员治疗。同时通过排风、用水稀释等手段减轻或消除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好现场;

(三)化学危险气体爆炸事故发生后,应马上切断现场的电源、关闭阀门,根据实验室疏散方法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将其他易爆物品迅速转移,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和保卫处电话。若系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着火,应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得用水灭火,以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

第二十一条  电器、电路突发的火险应急处理办法:

(一)突发电器、电路火险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含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总电源,在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119和保卫处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按消防安全通道路线紧急有序地疏散现场师生员工,并用适当的灭火装置灭火,同时保护好火险现场,以便查清火险事故原因;

(二)火险发生后对受火灾威胁的各种仪器设备物资,应根据现场情况疏散、抢救和保护好贵重精密仪器,尽量避免或减少学校资产损失,并于事后做好登记并报后勤资产处。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的物资,应派专人看护以免遗失,防止发生更大的危险。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辐射污染和放射源泄漏等恶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一)在第一时间内隔离、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严防污染源的遗失和扩散;

(二)立即通知公安局和上级卫生监督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处理;

(三)拨打急救电话120和医务室电话,将受污染侵害的人员送医疗救护部门急救治疗;

(四)配合公安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追究事故发生原因。

第二十三条  突发性不可抗拒灾难事故的应急处理办法:

突发性不可抗拒的雷电、水灾、地震、房屋垮塌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应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马上组织疏散、抢救现场教职工和学生,确保全体人员的人身安全,作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材料等失窃事故的应急处理办法:

(一)一般实验材料失窃后,应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二)发生放射源失窃等恶性事件后,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上级卫生监督、环保主管部门、校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