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9-2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79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下同)参军入伍,规范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挂靠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人任站长,保卫处负责人、大学生就业工作负责人任副站长。征兵工作站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入伍政策宣传、入伍动员、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的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等学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入伍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学校征兵工作站,做好学生应征入伍政审工作。

 

第三章  征集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征集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征集年龄为18-23周岁,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

第九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第十条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基本条件:

1.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2.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其中: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一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通常在每年11日至630日进行,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在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报名。

第十二条  符合基本征集条件大学生确定为应征对象。

第十三条  征兵工作站协助合川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开展体检和政审工作;经体检、政审且其他条件符合征集要求的学生,经合川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持兵役机关出具的应征入伍证明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代偿手续。

 

第五章  优扶政策及奖惩

第十四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普通青年参军入伍待遇的基础上,还同时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5000元一次性奖励,到新疆、西藏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一次性额外奖励5000元(具体政策根据当年地方政府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凭部队出具的操行鉴定,相关课程记良好及以上成绩并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根据个人爱好、特长申请转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在学校评先评优和推优入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和培养。退役学生在校期间,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时,可高于一个等次予以评定。退役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正常毕业且在6月批准入伍的,可追加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在校生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学校将分级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扶政策,并按国家、学校相关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各类补贴及专项奖金。因思想退兵或开除军籍和构成犯罪的,由兵役机关按照《兵役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复学入学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当年录取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含新生)退役后及时到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完善复学手续,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学学费减免申请,并填写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征兵工作站等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确定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本校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有关规定毕业。

第二十二条  直招士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