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规范课程考核行为,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秩序,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等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本、专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四条 本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长负责的课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组成,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六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学院应充分发挥在课程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加强课程考核队伍建设,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教学院长应当对考风建设、课程考核科目、命题、考核日程、监考人员、阅卷、试卷分析、试题保密等有关课程考核工作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人员在课程考核工作中的督考作用和校、院领导的巡考作用,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要做好违纪举报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畅通的沟通交流制度。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事件,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坚决捍卫课程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坚决与违纪作弊行为作斗争,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处。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每次考核前应召开“三会”,即:
(一)党政联席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课程考核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动员会上要讲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期末课程考核时间集中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学期中结束教学工作的课程可以提前安排考核。
课程考核一般不提前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进行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由学院与教务处商定,监考人员由学院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期末课程考核安排表由教务处统一发至各学院,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安排若与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国家招生考试及国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的,学院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课程考核安排。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数量。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应有3人以上监考。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安排。凡是多个学院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有考生的学院应当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负责落实,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并由监考人员所在学院向监考人员发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变动。排定的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时,应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由学院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
第十九条 规范考生座位安排,实行隔位就座。
第二十条 严格清理考场。考生所带非考试物品应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课桌内外上下应无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纸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相关领导有责任、有义务巡查课程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课程考核之前,检查和维护好水电设施,保证水电供给,检查考场的日光灯、桌椅、电扇等设施的情况,确保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密切配合,营造公平、公正、严肃、整洁、安静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 考核形式与命题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凡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必修课程,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理科类的实验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的改革。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及方法,必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命题应当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以及相关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并要求做到考核内容和考核题型(不同的题型具有考查学生不同层次能力的功能)的权重分布与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基本一致。在一般的闭卷笔试中,有关论述题、综合题、辨析题等考查较高能力层次的题型的分值应占有较大比例,并以培养和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重点。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数据应准确,不能出现错别字。试题覆盖面、份量和难易程度应适当,要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力争使课程考核成绩分布合理。每套试题满分应为100分。同一门课程本次考题与上次考题以及A、B两套考题的题目重复率应小于10%。A、B两套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每套考题一般应有四个及以上的题型。每个大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试题题量一般应以在110分钟考试时间内做完为标准,不宜过多或过少。所有课程须提供课程考核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名称、参考对象、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评分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健全试题库。对于通识教育课、专业类主要课程等,学院应通过购买、开发和协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主讲教师命题回避制或题库命题制。
第二十七条 凡是通识教育课和其他量大面广的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命题组长组织教师独立命题或从题库抽取试题,由指定教师组合试题,平衡出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两套考题。由命题小组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经过试做后,由命题组长根据试做情况调整命题。其他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的命题应参照这一做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当在课程考核前四周提交A、B两套试题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教研室(系)负责人和主管教学院长应当在课程考核前三周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工作。送交的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只能由拟定人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字,供校、院需要时使用。学院应封存A、B两套试题,供需要时使用。
所有考核的课程,均需提供A、B两套试题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提供的“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采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参考答案应该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核内容可另作处理。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由学院分别保管,专人管理。A、B两套试题,只能由管理人员随机抽取,不能指定。命题教师应自留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
第三十条 试卷格式应统一、规范。试卷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联系学校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5%以上。试卷应在考核前一周完成分卷、密封工作。答题纸由学院按照学校统一的答题纸格式印制。
第三十一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学院按有关要求整理好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每学期将分别对上一学期各学院的试卷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学院教学工作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要熟悉课程考核纪律,确保课程考核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考前20分钟,佩带监考证到达指定考场,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的科目、时间及考生的专业、年级等。全面检查教室是否符合课程考核要求,认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做到课桌内外无书籍、纸张等与课程考核有关的物品。合理安排考场座位,指定考生按要求就座。检查考生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或重修证等),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考场。
第三十六条 开考前10分钟,宣讲课程考核纪律和违纪作弊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卷,并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学院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集中精力监考,不站在学生身边观看学生答题,不影响学生答题,不看书报,不交谈,不在考场内吸烟,不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不随意离开考场,不拨打、接听电话,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三十九条 考生询问试题中不清楚的字迹时,经查实后只能就字面的清楚与否当众作答,不得解释题意。
第四十条 在考核终场前15分钟报时一次,核对《考生签到表》。考核结束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题、保持安静。
第四十一条 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整理好试卷后装入试卷袋,在填写好试卷袋上有关项目后,立即送交任课学院。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要当即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做好说明,并报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制止、妥善处理。对考试舞弊者,应停止其考试,并及时将学生违纪作弊的情况、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对非本校作弊学生,移交学校保卫处处理。课程考核中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
第七章 巡考职责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等人员组成;院级巡视由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后10分钟。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前15分钟,应重点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学院取得联系。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核开始后应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第四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课程考核巡视记录表》,校级巡考人员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八章 课程考核纪律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开考前15分钟持有效证件到达指定考场,按监考教师的指令就座。课程考核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给考卷,直至取消考试资格。迟到30分钟及以上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当经监考教师同意,方能离开考场。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入座后,应将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或重修证)放在座位靠通道的桌面上,将书籍、草稿纸和书包等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方。严禁将通讯工具和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带入考场,严禁在墙壁上、桌椅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五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得喧哗,不得吸烟。
第五十一条 学生得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涂)学院、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
第五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遇试题印制不清楚、错字或漏字等问题,可以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够,可以举手请监考老师补发。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或填写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未经允许,不得互借计算器、三角板等一切考试用具。未交卷者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违纪作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所有答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不得要求提前发放试卷和延长考试时间。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解答试题。严禁各种违纪作弊,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查看规定的参考资料,但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请他人代答试题,不得交换参考资料,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五十五条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所有学生应停止答题,监考教师验卷后,应有序、安静地离开座位。若将试卷和答卷带出考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有助于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应当服从。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提出缓考申请,持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到本院教务办公室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由统一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生效。考核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
第九章 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无效:
(一)第五十八条(二)(三)(四)(五)(六)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核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考核试题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第六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无效,不予正常补考。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核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核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五)强拿他人考核试题/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六)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考核试题或草稿纸者;
(七)考核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八)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者;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核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十一)故意不交试卷、答卷并偷偷带出考场者。
第六十一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或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者双方均给予退学处分。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退学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五十九条或第六十条处理。
第六十四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同时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六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六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核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六十七条 凡在考核中违纪作弊及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
第十章 违纪作弊认定处理程序
第六十八条 考核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由监考人员和违纪作弊考生同时签名,或两位监考(巡考)人员同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教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院教务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后报院主管领导。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自违纪作弊事实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公布。
第七十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核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核纪律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七十二条 课程考核试题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试卷评阅工作规范》(重人科教函〔2017〕74号)执行,
第七十三条 评课程考核试题的评阅费用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考查课程评阅费用参照考试课程执行。
第十二章 试卷分析
第七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对本门课程考核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课程考核分析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院。课程组应制定试卷分析的基本要求,作为课程建设与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课程考核档案是指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
第七十六条 装袋基本要求。采用盒装或袋装方式进行。封面应与试卷袋上的内容相同。目录与装袋内容和先后顺序一致。装袋内容和顺序要求为:试题或课程考核方案;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成绩表、分析表;考场记录表与学生签到表;试卷(按学号顺序以班或专业为单位装订,包括补考、缓考、重修试卷)。有条件的学院和个别特殊专业(如美术学等)可保存电子文档(装袋内容)。对于与之相关的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评教的材料不要求和试卷一起保管,但要能随时提供出来。
第七十七条 试卷保管要求。通识选修课试卷由教务处统一保管,其余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均由开课学院保管。学生所在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五年,有条件的学院应当长期保存试卷。
第七十八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其他材料,如考核安排表、考核形式分类统计表、巡考表等材料,另行单独存档。
第七十九条 档案整理的完成时间。各种文本档案材料,须于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装订、整理完毕,并准备接受学校的抽样检查评估。
第十四章 附 则